安学院通字〔2017〕21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学习中没有出现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在班级前10%以内,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原则应85分以上(含85分);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一)名额分配:各二级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及二级学院个数、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人民币8000元。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具体评审程序为:
1、学校下达评审通知。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省资助办的有关通知,拟发我校国家奖学金评选评审工作的通知。
2、学生申请。9月30日前,二级学院各班级做好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上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
3、二级学院审核推荐。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推荐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贵州省高等学校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及学生个人申请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对各二级学院拟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学生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和评审,评审出的拟获国家奖学金名单报学校审议,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天的校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公示材料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贵州省高等学校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等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
(二)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五)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必赢官网8873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安学院通〔201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