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促成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评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综合评定内容
学生综合评定成绩由德、智、体、美等四个方面组成,其中美育成绩纳入德育成绩计算。具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非毕业班学生
综合评定成绩=学年智育成绩×70%+学年德育成绩×20%+学年体育成绩×10%
(二)毕业班学生
综合评定成绩=(各非毕业学年综合成绩之和+毕业学年评定成绩)/在校学年数。
其中,毕业学年评定成绩可采用综合量化方法,也可采用学业考核成绩,具体由各二级学院规定。
三、德育成绩计算办法
(一)德育成绩由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成绩(以下简称德育表现成绩)和德育课程成绩组成。
德育成绩=德育表现成绩×60%+德育课程成绩×40%。
其中德育课程成绩按登录在教务系统的相应课程成绩计算。德育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和《贵州省情》等。
(二)德育表现成绩采用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减分的办法评定。基本分为60分,加减后实际得分在0分和100分之间,满分为100分。
(三)加分项目和加分标准: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小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小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小组或党课,认真学习,积极发言,做好笔记者,加3-10分。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维护宿舍正常秩序,表现突出者,加5-10分。
3、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爱护公共财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表现突出者,加3-8分。
4、积极参加劳动、清洁扫除,表现突出者;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组织的集体活动,表现突出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者,加3-8分。
5、积极参加二级学院、学校及以上组织的各级各类活动,加1-6分。参加文化文艺类等活动并获得等次、名次或其他奖励的应再予加分,其中获国家级一等奖加12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8分、优秀奖加6分;获省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优秀奖加4分;获市级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分;获校级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分。只计名次不计等次的,参照执行。同一项目只能加分一次,即在同一项目获得多次奖励的只按最高一次加分。艺术学院、体育学院等可根据专业特点作适当调整。
6、积极参加鉴赏美、创造美的活动,加3-5分。
7、其他:一学年无缺旷加6分;担任学生干部、工作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表现突出者,加4-8分;学院表扬一次加2分,学校表扬一次加4分(在学校文明寝室评比中获得表彰的寝室成员加1分);获得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信息员等荣誉加2-8分。坚持正义,抵制歪风,有突出表现者加3-5分;关心同学进步,表现突出者,加1-3分。
(四)减分项目和减分标准:
1、旷课1节减1分,每迟到3次减1分,事假5节减1分。对非培养方案所列课程或活动缺勤的扣分标准,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规定。
2、一学期内受警告处分1次减4分,受严重警告处分1次减6分,受记过处分1次减8分,在留校察看期内的减10分。
3、喝白酒、打架斗殴或损坏公共财物但未达到纪律处分者视情节每次减1-3分。
4、其他:学生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的,或负责考勤而不坚持原则,不执行考勤规定,不秉公办事者,扣1-3分。被二级学院点名批评者1次减1分,被学校点名批评者1次减2分;自习时间或规定的休息时段唱歌、跳舞、演奏乐器或从事其他活动明显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一次减1-3分。
四、智育成绩计算办法
(一)智育成绩由学业成绩(除德育和体育科目成绩)和能力表现成绩组成。
智育成绩=学业成绩×95%+能力表现成绩
(二)学业成绩取一学年除德育和体育课程外所有考核(含考试和考查)科目的均分。补考科目及格的均以60分计算,补考不及格的科目均以补考实际分数计算;重修科目以重修后的考试成绩计算。考核科目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的,按照我校课程考核办法换算为百分制分数。
(三)能力表现成绩按以下标准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
加分项目和加分标准:1、通过国家四级考试加3分,通过国家六级考试加4分,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加2分,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加3分。2、取得各级各类资格证书加1-5分。3、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国家级刊物正刊公开发表论文分别加3、5分,在相应增刊发表的加分与否由各二级学院决定;以主持人获得课题立项的,校级加2分、省(厅)级加4分;以第一贡献人获得发明创造和专利的,加5分。对非第一作者、第一贡献人或主持人的加分,由各学院决定。艺术学院、体育学院等可根据专业特点作适当调整。
五、体育成绩计算办法
(一)体育成绩由体育课程成绩(含体育达标测验成绩)和课余体育活动成绩(下简称“体育活动成绩”)组成。
体育成绩=体育课程成绩(或体育达标测验成绩)×60%+体育活动成绩×40%。
无体育课的班级由体育学院组织每学年进行一次达标测验。
(二)体育活动成绩采用对基本分加减分的办法评定。基本分为60分,加减后实际得分在0-100分之间,满分为100分。
体育课成绩和达标测验成绩都实行百分制。经批准免修体育或免测的记60分。
(三)加分项目和加分标准:
1、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体育比赛获个人或集体项目前三名加5-10分,获其他名次的加1-3分。代表学校外出比赛取得单项前六名的个人或集体前三名的队员,每次加5-15分。积极参加所在学院或班级组织的体育比赛项目,加1-3分。参加同一次比赛多项目、多名次获奖者,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2、热情搞好体育比赛服务的同学,一次加1-3分。
3、经常参加早锻炼,表现突出的,一学期加3-5分。
4、积极参加各种课外体育活动的,一学期加3-5分。
(四)减分项目和减分标准
1、不按规定早锻炼的,每次减1-2分。
2、参加体育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的,经裁判核定,一次减1-3分。
3、无故不参加班级组织的比赛或非比赛课外文体活动的,每次减2-5分;课余文体活动时间表现较差,经常请假的,每学期再酌减2-5分。
六、德、智、体成绩综合评定办法
(一)德育表现成绩、能力表现成绩和体育活动成绩由班主任组织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依据评分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
德育课程成绩、学业成绩和体育课程成绩(含体育达标测验)由班主任按照教务系统所登录成绩分别计算。
(二)德智体综合量化成绩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计算并按此成绩得出班级排名。再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送学生工作部(处)。
七、各学院可按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施行。
八、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