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网络信访工作程序和网络信访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有效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领导信箱”,包括“书记信箱”、“校(院)长信箱”,是以学校校园网、办公网为载体,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师生员工的一种渠道。
第三条 “校领导信箱”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密切与师生员工的联系,促进校务公开,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建设,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稳定。
第四条 “校领导信箱”实行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牵头,其他领导配合的领导责任制,日常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校领导信箱”有关事务处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受理信箱的来信。
第六条 “校领导信箱”工作遵循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在信访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正确的思想引导相关人员。
第七条 “校领导信箱”工作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校领导信箱”工作遵循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及时排查和分析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二章 来信事项的提出
第九条 师生员工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校领导信箱”来信:
(一)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不受理的问题;
(四)反映有关人员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学校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校领导信箱”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来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信应事实清楚、诉求合理、语言文明。提倡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二条 来信人不得诬告他人,不得无中生有,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恶意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从事其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校领导信箱”收到师生员工的来信后,应根据来信的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属受理范围的来信,一般会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四条 “校领导信箱”收到师生员工的来信后,根据来信的性质和内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安排,转呈有关学校领导或转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院(系)、部门或单位。
第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收到“校领导信箱”转办的来信后,应当认真、及时予以处理。对于一般的来信问题,应在收信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无法按期办结的问题,应当告知原因和办结的预期时间。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面广、反响强烈、有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突出问题,校党政办公室和具体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深入基层做好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协助做好稳定工作。
第十七条 对师生员工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积极稳妥地予以解决;对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当向师生员工解释清楚,争取尽早解决;对超出政策规定或过高的要求,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以取得师生员工的理解。
第十八条 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信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于需要自办的信访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直接答复来信人;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校党政办公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做好协调会的通知、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的落实等工作。
第十九条 校党政办公室在收到各部门的办理结果后,将严格审核把关,审阅修改后,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条 对领导批示件和重要来信,由校党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交由有关单位办理,并做好处理结果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收到领导批示件后,应认真办理,处理结果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后,按时答复校党政办公室。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需要延期办结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承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未反馈处理结果且未作情况说明的,校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催办;对未按规定在60日内办结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或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具有普遍性、代表性、政策性的来信,可以在“校领导信箱”主页上公开答复。
第二十四条 检举揭发类来信交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党政办公室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校领导信箱”的来信情况,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校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来信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地址、单位等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信转至当事人或泄露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得互相推诿、拖延办理,上交矛盾,更不得激化矛盾。
第二十八条 校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与来信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将按照校纪校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概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