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黔财教[2005)109号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高等学校财务活动,促进高等学校的发展,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对2001年两厅印发的《贵州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贵州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高等学校建设、发展、管理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专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高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 高校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经济合同拟定,以及竣工验收,编制决算等全过程管理,负责资金的筹集、调动和使用;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会计人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要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坚持大额资金支出集体研究审定制度。
第七条 高校应设置总会计师(或由一名懂财务的副校(院)长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总会计师具有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经法令法规和制度;
2.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3.参与学校有关财务和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
4.审查重大开支项目;
5.监督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的经费使用效益;
6.负责单位财务预算的控制与管理;
7.负责会计人员业务考核、培训、调配;
8.组织经济核算,建立各项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9.负责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贯彻执行;
10.负责决算资料的审查;
11.制止不符合国家财经政策、不执行预算、违反经济合同约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或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另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处可根据财务管理体制和学校业务量的特点,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设置相应科室及需要的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等非独立核算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应报经校财务处从严审批,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与一级财务是缴拔款关系,其财会人员必须实行会计委派制,由一级财务委派,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高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工作不能由同一个人员承担。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有关部门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主管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4.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律、法规;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 校内各级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道德水平。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院)领导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从而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促使做好其本职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综合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高校预算要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正常运转经费,要将当年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列入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的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在开展预算编制工作时,应按主管财政机关“部门预算表”所列项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系统的收支预算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按照主管财政机关预算编制的要求编报“部门预算表”,待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批准预算控制数后,再根据学校年度建设发展目标及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方案,报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经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拔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报请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申请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但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校内预算调整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执行管理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原则,增强群体理财意识。对于收入预算指标的完成应按责、权、利落实到人。对于支出预算指标应建立健全签字审批制度、审计制度及内部制约机制,确保支出用途及结构合理,资金使用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对专项资金,应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预算必须考虑其各种负债因素,预留还贷准备金,防止财务风险。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三条 高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高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费,具体包括:
教育经费拔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科研经费拔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高等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其他经费拔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拔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拔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经营收入是用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创造的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核算扣除相应的资源损耗后,学校应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主要用于补充学校教学、科研经费。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亮证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特殊情况需由校内其他单位收取,必须受校财务处委托,方可收费,收费结束后,纳入校一级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各项收费所使用的票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任何学校及个人不得擅自在外购买或自制收据进行收费,严禁无据收款,对乱收费的学校及个人,除责令退还不合理收费外,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收入审批制度,按收入性质及审批权限,签名列出入帐科目。学校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并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银行开户必须遵循“保证安全,避免风险”的原则,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设立银行账户的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严禁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各院系(不含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在外开户、私设“小金库”,严禁各种形式的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日常公用支出包括交通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其他。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的内容与事业支出包括的内容相同。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自筹基本建设安排发生的支出。高等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可根据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并及时报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学校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支出审批制度,根据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各院(系)的责、权、利,明确界定各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和以领代报;凡报销单据,应均为合法单据,且有经办人、验收人、单位主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大宗项目支出必须有审计报告。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形成存货的,必须办理入库、领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高校要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对横向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其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等。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六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但不得超过结余部分的30%,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学生奖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贷款偿还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勤工奖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学校每年学费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及补助资金。
学生奖学基金时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的奖学金。
学生困难补助基金时按每年学费收入总额的10%提取,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资金。
还贷准备基金时按学校总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还贷还本付息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的使用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高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高等学校年终现金及银行存款核对结果应由学校审计处审核。
高校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对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存货,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计价。
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学校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存货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借出款项是指高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周转金。若借给校办产业的周转金转为投资,应列入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类。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成套设备的更换,其价值按更换部件的价值增减调整。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有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计价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自行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3.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4.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外投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货币价值计价。
以购买国债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2.负责资产的总账管理;
3.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拔、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招投标、验收入库、维修保养、设备的验鉴、报损、报废和基建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办理车辆、图书、行政办公设备(院、系、部、中心等)的建账、建卡、入库手续、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的入库手续。学校财务处凭入库签章报帐;基建项目,需经学校国资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后,学校财务才能结清尾款。
7.负责对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单台设备价值在2万元以下或一次性累计报废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学校按规定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由有关部门鉴定或评估,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加强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切忌重财轻物,要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按计划采购,并按《政府采购法》及我省“政论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从物资购置到入库、领用、维护到转让,报废制度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学校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各高校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发生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或者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
第五十三条 月份终了,高等学校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月末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全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各类支出。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包括科研借款、周转金借款、其他借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产贷款等。
应付及暂存款包括应付货款、预收款、暂存款等。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交税金是高校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
代管款项是指高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近期、远期发展规划,并考虑学校资本结构的优化,编制长期资本预算,以确定短长期贷款规模,防止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财务风险。对贷款项目资金应按项目类别及“量入为出”与“量出制入”相结合的思路进行单独预算。项目用款计划批准后,一律不得超支,不得挪用,专款专用,并按购置计划和施工进度用款。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 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校,其人武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
2.撤销的高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六十五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是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和实施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财务活动进行督查,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投入过程的执行监控和产出成果的检查,重大对外投资;基本建设;资产处置;经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财产物资人管理等。监督的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财务处对二级财务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咨询的责任。二级财务机构应按时报送报表,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二级财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九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完善稽核制度建立内部的约束机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并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以监督和反映学校收支完成、执行情况及资金运转情况,使学校各层人员了解学校财务状况,掌握政策,管理好学校预算执行工作,并正确评价资金使用效果。内控报表包括收入明细表、预算支出控制表、学生缴费情况明细表、外部资金存款明细表、利息收支明细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表、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对困难学生补助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应收款项)清查明细表、往来款项(应付款项)清查表、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公费医疗经费使用情况表、工资统计表、公积金及增量情况表、贷款偿还平衡表等。
第七十一条 高校应加强财务网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学校资金的投向、使用效果进行追踪问效,以提高财务监管能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国家对高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独立核算的高校校办产业或高校后勤社会改革后分离的独立核算服务实体,其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
第七十三条 各高校就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