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教师法》赋予教师在学校内部管理中享有申诉权利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的在册在编及合同聘用的教师,被申诉答辩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师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必赢官网8873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师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以及校党政办公室、工会、人事、教师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校外专家共15人组成。另设常年法律顾问2人。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由教师代表大会或教代会联席会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或校工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按规定递补。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全校。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复核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教师申诉,享有下列职权:
(一)受理教师申诉;
(二)就申诉事项组成调查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中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学院及院内相关机构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当事人;
(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对不予落实的可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责任追究。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
(三)送达申诉文书;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处理其他与教师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做出的行政和纪律处分(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教师认为学校在教学科研、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培训进修、工资福利、民主管理、劳动合同、退休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不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十一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事项以一次为限,不能重复申诉。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认为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行为,而是其他个人行为的;
(四)上级部门已做出答复或处理的事项及学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五)已经申诉过的事项。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答辩人、提出申诉的时间、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申诉人应当当场对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申诉人可以委托1-2位校内教师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区别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做出申诉复核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答辩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核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处理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八条做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为被申诉答辩人。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专门申诉处理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对涉及教师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就申诉事项采用要求被申诉答辩人及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出解释和说明、举行事件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小组讨论决定申诉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结论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小组的结论意见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署后有效。重大疑难复杂的申诉事项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决定。
第二十一条被申诉答辩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答辩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答辩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师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与辩论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诉答辩人进行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做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对申诉事项的决定,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直接关联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委员申诉人和被申诉答辩人均有权要求其回避。委员的回避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做出,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评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可以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事件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宣布。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事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规范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审查结论;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九条 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及时(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做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有关管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等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校园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申诉人、被申诉答辩人应当执行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
被申诉答辩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复议,应当由3-7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复议小组,直接行使复议审查权。复议小组讨论决定复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原申诉事项进行过申诉调查的申诉处理小组成员不担任复议小组成员。复议小组的结论意见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复议决定是学校对教师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申诉人、被申诉答辩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复议决定。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复议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再申诉。申诉人、被申诉答辩人如对申诉处理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原申诉事项复核复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诉事项属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定事宜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经查证属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学院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诉答辩人在做出原处理决定或管理行为中存在明显过错、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师代表大会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核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必赢官网8873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