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依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的对象为在我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贵州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以下简称农村贫困学生)。
(二)申请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第三条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贫困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实施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3500元/生·年。
资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免费,未达到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补助。农村贫困学生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二)在学校就读的获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三)在学校就读的获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农村贫困学生毕业后,符合申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获得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度应相应扣除在校期间已享受的普通高校免(补助)学费金额。
第四条资助时限和方式
(一)对受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时限从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
(二)教育精准扶贫资助按学年实施。在校就读期间,资助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直接发给学生,学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标准免除。
第五条资助程序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计划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共同组织实施。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按学年申请,经过班级、各二级学院以及学校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申请、审核、上报和资金签字发放等工作。
(一)下发通知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发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报工作通知。
(二)学生申请、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银行卡复印件(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填写《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附件1);之后在当期学段内,无需提交材料即予以资助。
(三)审核、公示
1、各二级学院负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对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辅导员及各班班主任负责在学生入学后3个工作日内填报《贵州省新增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学生名单审核汇总表》(附件2)。首次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在当期学段内不须再按学年审核,一次受理,全学段有效。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文件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审核工作。各二级学院要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 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按照汇总表顺序将本人申请表及材料复印件一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贵州省新增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学生名单审核汇总表》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后,逐级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扶贫办进行信息比对,反馈省教育厅后返还学校作为资助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情况在本校的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发放
学校将对审核通过的资助对象进行资助。农村贫困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将按照规定的资助标准直接免除学费(免费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免费人数和资助标准补助给学校)。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向学生收取;资助标准高于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应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学期500元的标准,分别在每学年的秋季和春季学期通过学生的银行卡(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
(五)上报材料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于每年10月30日前,填写《贵州省 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和《贵州省 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汇总表》(附件4),并逐级上报和审核汇总,最终报省教育厅。
(六)档案管理
学校计划财务处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银行发放明细清单、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七)对因各种原因错过申请时间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各二级学院应立即受理申请、审核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将按照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再与下一学年申报资助名单一起补充上报,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学年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六条保障措施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应将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大任务,加强学生资助队伍建设,配齐工作人员,强化督查考核,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在资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认定资助对象、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认定资助对象,滞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纪委提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学校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清算;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四)各二级学院应当切实加强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使思想教育与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充分结合起来,在受助学生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活动,加强爱国爱家、遵纪守法、互助友爱、勤俭节约、自食其力、文明养成、感恩励志等方面的教育,树立资助成长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上位规定、办法等有变化的按上位规定、办法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