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毕(结)业、出国学习、休学、转学、退学、保留学籍或被开除学籍等,均需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离校程序单》,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
二、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由宿舍楼管理员到其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在《住宿卡片》上签章。
三、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给予赔偿。对拒不赔偿的,宿管科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住宿不足15天的,退还住宿费,中途休学、转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开除学籍的,住宿期在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住宿费总额的1/2,住宿期超过一学期的不退还住宿费。已退宿学生不保留床位,私人物品由个人保管,经学校批准复学的重新安排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