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以及贵州省省教育厅、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贷款办)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贵州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等相关制度规定,切实贯彻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理银行是指受贷款银行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机构,资助中心是指负责管理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工作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资助中心是指经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学生是指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各学院设立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专职辅导员和/或班主任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四条各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各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六条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政策与管理
第七条贷款对象及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申办程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资助中心,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3)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借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表。
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贷款办;贷款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每年7月初开始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复印件;在校生还须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见附件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贷款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九条贷款金额与发放
借款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审核,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分学年签订贷款合同。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若学生在读期间未继续申请贷款,视为放弃。
贷款银行委托代理银行为借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支付宝账号),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利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9月1日(含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贷款银行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计算,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校资助中心和县资助中心根据省贷款办和贷款银行的相关通知,委托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二条学校或县资助中心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该部门预算。
在每年12月,省贷款办根据贷款银行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由学校资助中心或县资助中心汇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至贷款银行。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学校或县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或县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提交到省贷款办,并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完成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或县资助中心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或县资助中心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院必须征得校资助中心的意见,在贷款银行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及时准确的做好借款学生信息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各学院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离校前,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各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九条各学院应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毕业借款学生应根据贷款合同按时足额将资金存入贷款帐户,贷款银行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一条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二十二条学校资助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贷款办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资助中心每年对各学院的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纳入各学院年度目标管理量化考核。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