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要求,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对象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②集体观念较强,关心班集体和国家大事,无偏激言行和过激行为。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①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②心理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积极支持和参与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①思想品德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诚信待人,师生评价较高;
②上一学年度德育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良好。
4、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①有相关贫困证明,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②在生活中自强不息,不向困难低头;在学习上奋发向上,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
③生活俭朴,衣着朴实,没有铺张浪费、追求奢侈的行为。
5、勤奋学习 积极向上
①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一学年度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5%)以内;
②上一学年度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③上一学年度单科最低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对个别单科成绩低于70分的,则要求单科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5%以内。
6、其他条件
①有突出事迹,对社会、学校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可优先考虑;
②有参加学校及省、市级以上评优或竞赛活动获得表彰与优胜者优先;
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的学生优先;
④无抽烟、喝酒或其他与本人家庭条件不相符的消费习惯。
7、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选办法和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具体评审程序为:学校下达评审通知——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推荐——二级学院初审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学校评审小组审定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及发放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元。
2、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1、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