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要求,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对象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②集体观念较强,关心班集体和国家大事,无偏激言行和过激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①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②心理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积极支持和参与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①思想品德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诚信待人,师生评价较高;
②上一学年度德育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①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一学年度没有出现补考科目,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在班级前10%以内;
②上一学年度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
③上一学年度单科最低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5、精神文明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服务社会、自立自强,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②学术研究上成绩显著,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
④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文艺比赛中,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为国家赢得荣誉。
6、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评选办法和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具体评审程序为:学校下达评审通知——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推荐——二级学院初审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学校评审小组审定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及发放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8000元,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
2、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国家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1、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